关于2017-2019年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6   发布者:市经信委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定点保险服务单位:

  我局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等4家保险服务单位作为我市2017-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范围及内容

  (一)长沙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到定点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公务车辆包括各单位公务使用的大客车、小客车、小轿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各类货车、摩托车以及各类特种车辆,不包含营运车辆。

  (二)定点保险业务受理包括投保、事故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事宜。

  二、定点期限及费率优惠

  本次定点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各险种的综合优惠率为27.75%。

  三、投保险种

  本次确定的险种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座)、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各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由各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但不得擅自超出规定险种和额度。

  四、定点单位的选择及要求

  为了促进定点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各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定点单位承保,并在定点单位指定的承办机构(见附件一)出单;各定点单位的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业务承办机构,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集中报备分散出单的形式,一经查实,将按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五、定点流程及要求

  各单位公务用车继续通过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定点保险业务。

  (一)各单位必须在管理系统内车辆管理中维护好车辆信息,即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行驶证信息必须一致;在办理定点保险业务时,选择好需投保的车辆、定点单位、所需投保的险种,管理系统将根据选择结果自动生成《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明细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通知单》),各单位核对无误后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定点单位报价。

  (二)定点单位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通知单对车辆行驶证、管理系统车辆信息核对无误后,再对所投险种进行报价,报价后提交各单位确认。

  (三)定点单位将双方认可的《通知单》提交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备案完成后,相关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出《通知单》办理保费支付及留存。

  (四)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系统的业务操作,并及时做好本单位公务车辆的信息维护。

  六、保费支付及保单发票的开具

  各单位应按已备案《通知单》的内容在约定保险起期(生效日期)前办理保费支付,实行市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当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保费交清后,各定点单位应及时出具保单和发票,并送达投保单位。

  未办理备案登记认定的公务车辆保险费将不予办理支付结算。

  七、出险车辆的报案、理赔和维修

  已投保公务车在保险期内出险后,各单位应及时与定点单位联系,办理报案、定损、理赔事宜;车辆需要维修的,必须到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异地出险的可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赔付材料,另行处理),否则定点单位有权予以拒付赔款,并应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理赔款统一支付到各定点维修企业在我局的报备账户(见合同附件),非支付到定点维修企业的理赔款,由定点单位直接转入到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专户上(户名: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账号:8000083032911012开户行:长沙银行华龙支行),并在用途栏中注明出险车辆车牌号、单位名称及赔款性质,各单位按规定办理赔款支付手续。

  八、权益保护

  (一)各单位不得委托定点单位以外的其它保险服务单位和定点单位的非指定承办点承接公务车辆的保险业务,并应当维护定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车辆保险业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二)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应严格按照定点合同执行,并按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及服务条款进行服务,非政策性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未在定点单位投保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支付结算。

  九、监督检查

  (一)各定点单位要严格做到各项信息正确无误,保单与《通知单》内容相一致,《通知单》内车辆相关信息与车辆信息一致,加强对出单后日常保险服务的管理。市财政局将在合同期内根据各定点单位投标文件、服务承诺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单位和各单位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各单位和定点单位发现违约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书面举报或反映情况。

  十、其他要求

  定点单位每月末后的3个工作日内需报送当月定点保险业务报表及相关统计资料(承保、理赔情况)。其中,理赔金额超过1万元或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赔案,应即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报备。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报表的同时应附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说明包括承保车辆台数及金额、出险台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通融赔付的台次及金额等。

  十一、违规处理

  (一)各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或者在车辆保险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执法或纪检部门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定点单位下列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定点单位不能及时理赔的;

  5、未按要求支付理赔款或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长沙市机关事业単位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不含异地出险车辆)支付赔偿的;

  6、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本次定点市、区资源共享,各区原定点保险到期后不再重新进行招标;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四、监督电话:88666350 传真电话:88666352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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