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惠民补贴政策(2016年12月)

发布时间:2017-02-10   发布者:市经信委

  

  财政惠民补贴政策(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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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部分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

  2.农机购置补贴........................................................................... 1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

  4.优抚对象伤残抚恤................................................................... 2

  5.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4

  6.医疗救助................................................................................... 4

  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7

  8.高龄津贴................................................................................... 7

  9.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8

  10.慈善助学................................................................................. 8

  11.殡葬服务费全免..................................................................... 9

  1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

  13.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 10

  14.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11

  15.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1

  16.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12

  1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3

  18.计生家庭特别扶助............................................................... 13

  19.独生子女保健费................................................................... 14

  20.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15

  2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5

  22.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16

  23.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16

  24.高校国家助学金................................................................... 17

  25.高校国家奖学金................................................................... 17

  26.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 18

  27.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8

  28.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19

  29.中职学校(技校)学生免学费........................................... 19

  30.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20

  3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21

  32.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22

  3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补助....................................... 22

  34.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贴息....................................................... 23

  3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24

  城镇部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7

  2.优抚对象伤残抚恤................................................................. 27

  3.城镇孤儿基本生活费............................................................. 29

  4.医疗救助................................................................................. 29

  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 32

  6.高龄津贴................................................................................. 32

  7.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33

  8.慈善助学................................................................................. 34

  9.殡葬服务费全免..................................................................... 34

  1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5

  11.城镇特困人员供养............................................................... 36

  12.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 36

  13.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 37

  14.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37

  15.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8

  1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9

  17.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专项扶持............................... 40

  18.计生家庭特别扶助............................................................... 40

  19.独生子女保健费................................................................... 41

  20.城市低保独生子女父母扶助............................................... 42

  2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42

  2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43

  23.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43

  24.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44

  25.高校国家助学金................................................................... 44

  26.高校国家奖学金................................................................... 45

  27.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 45

  28.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46

  29.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46

  30.中职学校(技校)学生免学费........................................... 47

  31.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47

  32.公租房租赁补贴................................................................... 49

  33.廉租房租赁补贴................................................................... 50

  34.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购房补贴50

  35.公交乘车刷卡优惠............................................................... 51

  36.公园免费开放....................................................................... 51

  37.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贴息....................................................... 52

  38.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53

  财政惠民补贴政策

  农村部分

  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标准:

  2016年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70元)(补贴方式和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范围:

  计税面积内实际种粮农民(2016年的发放面积以2015年核定的种植面积为依据)

  发放部门: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

  政策期限:长期

  二 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标准:

  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金额的30%(补贴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范围:

  购买了在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机具的农户

  发放部门: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

  政策期限:长期

  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单 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芙蓉区 天心区 岳麓区 开福区

  雨花区 高新区 望城区 长沙县450元/人/月

  浏阳市 宁乡县260/人/月

  发放范围:

  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低保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优抚对象伤残抚恤

  补贴标准:

  由中央统一制定,具体标准如下(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标准

  一级因战66230

  因公64140

  因病62040

  二级因战59940

  因公56780

  因病54660

  三级因战52590

  因公49420

  因病46290

  四级因战43100

  因公38910

  因病35750

  五级因战33670

  因公29440

  因病27340

  六级因战26310

  因公24890

  因病21030

  七级因战19990

  因公17890

  八级因战12620

  因公11550

  九级因战10480

  因公8420

  十级因战7360

  因公6300

  烈士遗属210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

  病故军人遗属16980

  发放范围:

  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对象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长期

  五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社会散居供养600元/人/月

  补贴范围:

  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申报、审核通过的长沙市农村户籍孤儿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 医疗救助

  补贴标准:

  1.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

  2.慢性病门诊: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肺结核病等7类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医保结算单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每年600元,低保对象每年400元。

  3.门诊救助: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统筹使用,用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患规定的20类大病,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200元,低保对象患规定的20类大病,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00元。

  4.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进行救助。

  5.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6.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规定20类大病的对象,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年度内住院累计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象给予的救助。

  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规定的20类大病之外的疾病且个人年度内住院累计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对象给予的救助。

  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肝移植、肾移植、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类大病。

  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 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

  补贴标准:

  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补助6000元/人/年

  发放范围:

  农村户口应征入伍义务兵家属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 高龄津贴

  补贴范围和标准:

  年 龄发放标准备注

  100岁以上老人雨花区:500元/人·月

  长沙县、天心区:400元/人·月

  其余地区:300元/人·月

  90-99岁老人100元/人·月

  80-89岁老人

  低保家庭老人50元/人·月内五区、长沙县、高新区已覆盖80-89岁所有老人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老龄办)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补贴标准:

  1、药物救助: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病人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药品,定期免费对药物救助对象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常规检查。

  2、住院救助:对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救助效果的情况下,予以免费住院救助治疗。

  发放范围:

  药物救助为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病人。

  住院救助为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病医院评估的重症精神病人。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 慈善助学

  补贴标准:

  助学金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低保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其他特困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3000元

  补贴范围:

  本年度录取到一本、二本、三本或高职院校全日制大学的学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含保送到本科院校的学生,不含录取到有津贴的军事院校的学生)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

  十一 殡葬服务费全免

  补贴标准:

  遗体接运费200元、火化费320元、冷藏费200元、卫生纸棺200元、骨灰盒200元、安葬补助400元

  补贴范围:

  本市户籍,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并实行火化的农村居民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2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

  补贴范围:

  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可以同时领取困难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生活困难残疾人(只能领取困难补贴)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每两年调整一次

  十三 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自考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补贴范围:

  就读本市公办教育收费的普通高中、中职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发放部门:市残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补贴标准:

  训练期间补助200元/人/月,一年内补助不超过10个月

  补贴范围:

  长沙市户籍,当年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三个月以上的0-14岁的残疾儿童

  发放部门:市残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和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A类工种1200元/人/年,B类工种800元/人/年,C类工种500元/人/年;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鉴定补贴:A类工种150元/人/年,B类工种120元/人/年,C类工种100元/人/年;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补贴范围: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

  补助标准:

  区县(市)月供养标准和保障金(元)

  分散供养集中供养(上浮50%)

  长沙县340675

  浏阳市260600

  宁乡县260600

  望城区450675

  雨花区450675

  芙蓉区450675

  开福区450675

  岳麓区450675

  天心区450675

  高新区450675

  发放范围: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补助标准:

  960元/人/年

  补贴范围: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依法承包责任田,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年满60周岁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长期

  十八 计生家庭特别扶助

  补助标准:

  2016年1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为800元/人/月

  补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本人及配偶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种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九 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助标准:

  120元/户/年

  发放范围:

  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补助标准:

  一级乙等7200元/人/年,二级48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补贴范围:

  被鉴定为三级以上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一等助学金2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生/年

  补助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高中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二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2000元/生/年

  补助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三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

  5000元/生/年

  奖励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四 高校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平均为3000元/生/年,具体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补助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五 高校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

  8000元/生/年

  奖励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六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1000元/生/年

  发放范围: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发放部门:各幼儿园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补贴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发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八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除标准:

  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

  免除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到个人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九 中职学校(技校)学生免学费

  免除标准:

  中职2400元/生/年,技校3200元/生/年

  免除范围:

  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到个人

  政策期限:长期

  三十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4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0元

  补助范围: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或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含1年)以上、5年以下,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补贴标准:

  一般援建户2万元/户,重点援建户4万元/户

  补贴范围:

  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发放部门:长沙市住建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二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奖励标准:

  按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总额1:3的比例给予奖补

  奖励范围:

  村内道路、村内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设施、村内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公共绿化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发放部门:区、县(市)财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三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市级配套补助

  补贴标准:

  长沙县、市辖区:水稻保险保费补贴6.25%,油菜保险保费补贴10%,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10%,公益林保险保费补贴5%;浏阳市、宁乡县:水稻和油菜保险保费在固定的总体额度内进行补贴;部分险种市级配套部分已由区县进行承担,上述补贴比例每年度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确定。

  发放范围:

  本区域年度补贴额度内,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

  发放部门:区、县(市)财政局

  政策期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四 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贴息

  补贴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补贴标准: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2017-2019年三年

  三十五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救助范围:

  因赔偿不到位或当事人及家属生活极其困难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标准: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放部门:市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惠民补贴政策

  城镇部分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

  单 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芙蓉区 天心区 岳麓区 开福区

  雨花区 高新区 望城区 长沙县450元/人/月

  浏阳市 宁乡县420元/人/月

  发放范围:

  凡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户为单位可申请低保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优抚对象伤残抚恤

  补贴标准:

  中央统一制定,具体标准如下 (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标准

  一级因战66230

  因公64140

  因病62040

  二级因战59940

  因公56780

  因病54660

  三级因战52590

  因公49420

  因病46290

  四级因战43100

  因公38910

  因病35750

  五级因战33670

  因公29440

  因病27340

  六级因战26310

  因公24890

  因病21030

  七级因战19990

  因公17890

  八级因战12620

  因公11550

  九级因战10480

  因公8420

  十级因战7360

  因公6300

  烈士遗属210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

  病故军人遗属16980

  发放范围:

  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对象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长期

  三 城镇孤儿基本生活费

  补贴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供养600元/人/月

  补贴范围:

  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申报、审核通过的长沙市城镇孤儿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 医疗救助

  补贴标准:

  1.资助参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

  2.慢性病门诊:患高血压病、糖尿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肺结核病等7类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发票、医保结算单及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为: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每年600元,低保对象每年400元。

  3.门诊救助: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拨付到敬老院,由敬老院统筹使用,用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患规定的20类大病,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200元,低保对象患规定的20类大病,按门诊实际发生额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00元。

  4.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未在上述规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进行救助。

  5.普通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万元。

  6.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3000元以外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规定20类大病的对象,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年度内住院累计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对象给予的救助。

  普通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规定的20类大病之外的疾病且个人年度内住院累计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对象给予的救助。

  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血友病(门诊统筹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甲亢、唇腭裂、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性抢救治疗、小儿脑瘫、肝移植、肾移植、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类大病。

  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

  补贴标准:

  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补助15000元/年

  发放范围:

  非农户口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家属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 高龄津贴

  补贴范围和标准:

  年 龄发放标准备注

  100岁以上老人雨花区:500元/人·月

  长沙县、天心区:400元/人·月

  其余地区:300元/人/月

  90-99岁老人100元/人·月

  80-89岁老人

  低保家庭老人50元/人·月内五区、长沙县、高新区已覆盖80-89岁所有老人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老龄办)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 精神病人医疗救助

  补贴标准:

  1、药物救助:专业医护人员定期到巡诊点免费为精神病人巡诊,并发放基本控制性药品,定期免费对药物救助对象开展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常规检查。

  2、住院救助:对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救助效果的情况下,予以免费住院救助治疗。

  发放范围:

  药物救助为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精神病人。

  住院救助为本市常住户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精神病医院评估的重症精神病人。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 慈善助学

  补贴标准:

  助学金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低保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5000元,其他特困家庭大学生每人资助3000元

  补贴范围:

  本年度录取到一本、二本、三本或高职院校全日制大学的学生(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含保送到本科院校的学生,不含录取到有津贴的军事院校的学生)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 殡葬服务费全免

  补贴标准:

  遗体接运费200元、火化费320元、冷藏费200元、卫生纸棺200元、骨灰盒200元、安葬补助400元。

  补贴范围:

  本市户籍,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并实行火化的城镇居民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2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

  发放范围:

  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可以同时领取困难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具有长沙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各类生活困难残疾人(只能领取困难补贴)。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每两年调整一次

  十一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

  区县(市)月供养标准和保障金(元)

  分散供养(重残及70岁以上的上浮30%)集中供养(上浮50%)

  长沙县450(585)675

  浏阳市400(520)600

  宁乡县400(520)600

  望城区450(585)675

  雨花区450(585)675

  芙蓉区450(585)675

  开福区450(585)675

  岳麓区450(585)675

  天心区450(585)675

  高新区450(585)675

  发放范围: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特困供养人员

  发放部门:区、县(市)民政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 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自考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发放范围:

  就读本市公办教育收费的普通高中、中职和考入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发放部门:市残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1000元/年

  发放范围:

  本市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按年度连续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发放部门:市残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

  补贴标准:

  训练期间补助200元/人/月,一年内补助不超过10个月

  发放范围:

  长沙市户籍,当年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三个月以上的0-14岁的残疾儿童

  发放部门:市残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 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A类工种1200元/人/年,B类工种800元/人/年,C类工种500元/人/年;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鉴定补贴:A类工种150元/人/年,B类工种120元/人/年,C类工种100元/人/年;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至个人。

  发放范围:

  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低于6%的,全额补贴,缴费比例达到或超过6%的,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

  “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发证并认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以最终审核部门批准时间为准)。此项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

  发放范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发放部门: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专项扶持

  补贴标准:

  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扶持。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2014年度、2015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长合伙创业,可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项目扶持。

  补贴范围:

  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

  发放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 计生家庭特别扶助

  补助标准:

  2016年1月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为800元/人/月

  发放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本人及配偶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种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长期

  十九 独生子女保健费

  补助标准:

  120元/户/年

  发放范围:

  独生子女家庭,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到子女十四周岁止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 城市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扶助

  补助标准:

  按上年度享受低保的月份,每人每月50元

  发放范围:

  上年度的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上年度已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补助标准:

  一级乙等7200元/人/年,二级48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发放范围:

  被鉴定为三级以上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发放部门:区、县(市)卫生计生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一等助学金2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1500元/生/年

  补助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高中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三 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2000元/生/年

  发放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四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

  5000元/生/年

  奖励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五 高校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

  平均为3000元/生/年,具体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补助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六 高校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

  8000元/生/年

  奖励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发放部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七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1000元/生/年

  发放范围: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

  发放部门:各幼儿园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八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发放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发放部门:义务教育学校

  政策期限:长期

  二十九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

  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除标准:

  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每生每期800元

  免除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到个人

  政策期限:长期

  三十 中职学校(技校)学生免学费

  免除标准:

  中职2400元/生/年,技校3200元/生/年

  免除范围:

  公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直接减免相应费用,不发放到个人

  政策期限:长期

  三十一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

  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4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0元

  补助范围: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或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含1年)以上、5年以下,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二 公租房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按物价局出具的指导租金标准与同地段同类型市场平均租金的差额确定

  发放范围:

  非定向公租房补贴对象为我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定向公租房补贴对象为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将自建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给本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单位职工。

  发放部门:长沙市住房保障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三 廉租房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为无房户160元/月/人,住房困难户80元/月/人

  补贴范围:

  租赁补贴对象为我市五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含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

  实物配租补贴对象为我市五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已婚家庭(含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取得《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的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我市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房屋被征收户。

  发放部门:长沙市住房保障局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四 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

  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购房补贴

  补贴标准:

  60元/平方米

  补贴范围:

  购买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岳麓区、湘江新区、高新区内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新建绿色建筑、产业化住宅、全装修普通商品住宅,且网签时间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符合市住建委公布的购房补贴目录的消费者

  发放部门:长沙市住建委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五 公交乘车刷卡优惠

  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小学生刷卡五折优惠、普通市民群众刷卡七折优惠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现役军人(法定节假日)刷卡免费乘车的标准实施优惠,由市财政对刷卡优惠予以全额补贴。

  三十六 公园免费开放

  从2009年6月1日起,岳麓山、橘子洲、烈士公园、南郊公园、天心阁、王陵公园、晓园公园、紫凤公园、桂花公园等城市公园取消入园门票,对游客实行免票入园。

  长沙生态动物园步行区、长沙园林生态园、天心阁阁楼区对身高未超过1.3米的儿童、7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入园。(长沙生态动物园步行区将“70周岁以上老人”条件放宽至“65周岁以上”,中、小学生均可凭证免费入园。)对身高1.3米以上的儿童、现役军人、未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干部、60岁以上的老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

  三十七 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贴息

  补贴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补贴标准: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发放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政策期限:2017-2019年三年

  三十八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救助范围:

  因赔偿不到位或当事人及家属生活极其困难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标准: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放部门:市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

  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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