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通用类商品纳入电子卖场采购的通知(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8-08   发布者:市经信委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分局、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能和服务质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将部分通用类商品纳入电子卖场采购范围,实行电子卖场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采购概述

  电子卖场是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电子卖场通过图文、音、视频等可视化方式在电子卖场中将各款商品的信息充分展示给采购单位;通过商品自动比价充分挤压价格“水分”,实现市场可买价格可比;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达到“足不出户货比三家,送货上门交易公开”的目标,一站式服务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数字证书与全过程留痕,明确采购单位岗位职责,确保操作可追溯可查询,交易情况全公开,规范采购活动,实现阳光采购。

  电子卖场采用“政府定政策、市场建平台、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租用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公品商城”作为电子卖场(网址:http://hunan.gpmart.cn)并由该公司作为电子卖场的运营方,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负责电子卖场的运营。

  二、电子卖场采购范围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电子卖场品目目录》(见附件一)品目范围内的商品,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也可选择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采购。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电子卖场启用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属于电子卖场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全部实行电子卖场采购。

  四、电子卖场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分为:卖场直购、卖场竞价。

  (一)卖场直购。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求在对商品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对比后挑选最合适的商品,直接下单采购的采购方式。

  卖场直购采购限额标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单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别品目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采购限额标准(不含)的实行卖场直购,也可以选择卖场竞价。

  (二)卖场竞价。是指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发布卖场竞价公告,由在库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卖场竞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卖场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单次采购金额或同类别品目年度累计金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含)但不超过公开招标标准的实行卖场竞价。

  同类别品目是以《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的一级目录为准,具体包括:办公电脑软件、办公设备、办公用纸、办公文具、办公家具、办公电器、办公数码、食品饮料、生活用品、文体用品、劳保工具。定点采购按照定点类型界定。

  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标准以财政部门每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五、电子卖场采购程序

  (一)电子卖场采购流程详见附件二。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电子卖场标有“集采”字样)或同类别品目年度累计金额超过限额标准(含)的商品或定点采购范围内商品,采购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商品在长沙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申报采购计划,在采购方式上选择“办公设备竞价”或“定点采购”。采购计划与卖场订单的采购内容应保持一致,且在申报采购计划时每一个商品应作为一条独立的采购明细申报,不得按批量方式申报。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下达后,由运营方负责采购计划数据的同步工作,采购单位可在备案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电子卖场进行订单操作。

  (三)在提交订单时,对于需进行采购计划备案的商品,需逐项选择对应的采购计划明细,订单内商品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已备案的采购计划一致。

  六、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征集

  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征集工作,由运营方依法依规根据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供应商准入标准,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引入各类供应商并实行动态管理。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具体征集要求在电子卖场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电子卖场是我市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仅有助于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节约资金,还有助于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确保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认真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严格遵守电子卖场的各项规则,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资金的前提下,充分了解所需采购产品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的流程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在进行卖场竞价时,不得提出任何倾向性的要求。采购单位要按照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实施并确定成交结果,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卖场直购、卖场竞价的成交结果,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三)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电子卖场商品均来自于市场品目归类,是市场可售商品的信息聚合,不代表列入电子卖场的商品均允许合法合规采购。采购单位应切实承担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控制度要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和范围采购。采购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采购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根据电子卖场操作需要设置本单位人员的职责要求,做好采购、验收和付款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严格履约,及时验收付款和评价。采购单位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合同履约验收完毕后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收到商品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电子卖场对商品及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八、监督管理

  (一)实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对电子卖场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对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电子卖场采购交易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电子卖场的采购信息实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价格管理。电子卖场将逐步完善价格监测机制,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采购的商品成交价不能高于监测价格,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达到“物有所值”的目标。

  (三)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不按合同执行,服务存在不到位等问题,或者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拒绝验收、拖延付款等问题,应及时向电子卖场运营方反映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电子卖场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九、其他事项

  (一)电子卖场实施后,原长沙政府采购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网上竞价与网上询价方式取消(单位定点除外),已下达的项目可继续执行完成,已申报采购计划但未下达的取消按电子卖场要求重新申报。原长沙政府采购信息化监管平台入库可参与网上竞价或网上询价的供应商的相应资格取消,不转成电子卖场供应商,供应商如有意愿参与电子卖场的,可根据电子卖场对供应商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事宜。

  (二)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部门可对《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电子卖场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等进行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内容将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及电子卖场公布,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电子卖场相关政策文件、操作手册、操作视频、采购交易信息可在电子卖场查看。

  (四)采购单位使用单位数字证书登陆电子卖场后请先补充完整确认单位信息及交易相关信息,由运营方确认后即可开展采购活动。

  (五)电子卖场供应商因发货地原因导致发票抬头与合同不一致的,电子卖场供应商须将发货地及发票抬头信息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备案的视为有效发票。

  (六)各区、县(市)财政局、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高新区财政分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联系方式:

  电子卖场政策咨询:柳 昊,联系电话:0731-88666377;

  电子卖场业务咨询:马 亮,联系电话:13810245731;

  卜云选,联系电话:18700207839;

  电子卖场操作咨询:0731-88666347。

  附件: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电子卖场采购流程

 

  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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