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湘发[2007]3号)、《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湘办发[2008]10号)和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优势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工业发展资金中用于鼓励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投入以工业企业为载体,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转化。
第二章 创新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的项目。
(一)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并且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竞争能力强;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六)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七)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五条 创新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国家或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申报创新资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已落实(投入)的项目建设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六)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的市及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奖励证书或专利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评审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市经委每年初发布年度企业技术创新指南,明确创新资金本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及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末前组织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归口申报、初审。由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工业园区产业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二)专家评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专家小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
(三)联合下达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小组评审的意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8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计划,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单位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区县(市)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逐级下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企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评审成员及工作人员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示期如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对匿名、无正当理由、提高支持额度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将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创新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创新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并专款专用,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工业经济局和工业园区产业局、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创新资金的,除全部追回拨付资金外,今后3年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经委、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