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21   发布者:市经信委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为全国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城市。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工作,通过发展创客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建设一批具有公共服务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创客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建设示范创客空间。在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和岳麓区等5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由各区政府牵头分别建设1个公共创客空间(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鼓励盘活存量资源,利用闲置商务楼宇等场地进行升级建设。示范创客空间应设置创业咖啡吧、“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创客沙龙区等功能板块,为创客群体提供创意交流、信息交换、资源对接、路演展示等服务功能。

  (二)提供创业公共服务。首批示范创客空间的建设按照“市区联动支持、政府主导建设、构建公共平台、聚集创业服务”的原则,由市区两级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区政府或辖区内园区、创业基地、商业集聚区具体负责选址、建设、运营、服务,示范创客空间可以定位为园区、创业基地、商业集聚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前端服务窗口,在创客空间内孵化成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可以直接导入园区孵化器或创业基地。示范创客空间要积极整合创业信息、创业辅导、创业投资等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群体提供多层次、 多元化公共服务。 各示范创客空间为创客群体提供的服务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

  二、政策措施

  (一)创客空间建设补贴。市财政对首批5个示范创客空间给予每家200万元的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

  (二)创客空间租金补贴。对首批5个示范创客空间的场地租金连续3年给予50%补贴(租金标准上限为每平方米60元/月,补贴面积上限为1万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市、区财政按照4∶6比例承担。

  (三)创客空间运营费用补贴。市财政对首批5个示范创客空间的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连续3年每家每年给予30万元补贴。

  (四)创客空间公共服务补贴。支持各区以示范创客空间为基地,开展创业创意比赛,提供创业技能培训等配套公共服务;支持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整合资源,组建长沙市创客空间服务联盟,建设创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导师巡回指导、天使投资团巡回项目路演和创业创新大赛等创客空间公共服务活动。市、区财政根据活动实际支出,每年给予公共服务项目一定的费用补贴。

  (五)创客空间运营主体奖励。鼓励引入优质创业投资及服务资源,对于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的,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每个主体20万元奖励。

  三、评价考核

  (一)考评主旨。为了引导规范我市示范创客空间 建设和服务工作,合理精准实施引导政策,需对示范创客空间的建设、运营和服务内容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空间条件。示范创客空间使用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实际使用面积的50%。2.服务内容。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应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负责创客空间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在创客空间内定期开展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等服务活动。3.公益导向。示范创客空间提供的配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不得提供高档餐饮服务;“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应免费提供给创客群体使用,不收取场地费用和网络服务费用。对于以创客空间名义而实际开展会所经营、大规模餐饮服务等非创业服务的项目,不享受补贴政策。

  (三)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 示范创客空间评价考核工作以年度为周期,在第二年度一季度通过实地考察及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评结果为合格的按照政策给予全额资金补贴,不合格的项目在3个月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给予资金补贴,3个月期限内仍然不达标则取消当年度资金补贴资格。

  (四)本意见自 2015年9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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